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447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秀水苑小区25号楼2**-102A、-102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1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推进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