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447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秀水苑小区25号楼2**-102A、-102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1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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