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夸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2200号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夸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夸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6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