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30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融光寰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XXX弄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鸣,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娟,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融光寰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光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第三人上海瀚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3071号民事裁定,冻结龙田公司银行存款910,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2020年6月16日,融光公司向本院撤诉在案,并申请解除对龙田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融光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484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凯
书 记 员
李 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