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8008号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娟,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破产管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56,610.26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7,940元整(违约金金额以货款本金人民币4,656,610.26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8月30日开始计收,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实际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在2019年8月16日和8月21日签订了两份《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就上海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应急工程的站级服务器(双机热备)、综合智能箱、站级服务器配套存储设备供应事宜达成一致,
合同约定了原告的供货义务和被告的支付货款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合同总价款90%的货款,剩余10%的尾款合同约定被告最晚应该在2020年8月29日向原告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然被告至今仍拒不开具。上述货款尾款经原告多次协商、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根据合同管辖条款约定,将本案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9月1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2日由本院予以受理,在上述破产清算申请案件受理之后,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 焕
书 记 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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