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9444号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娟,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樊,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袁明泽,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