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309号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7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徐向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娟,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75号2201室。
诉讼代表人:谢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刘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