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73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3民初73号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诉讼代表人:方俊,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鸿,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森森,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达,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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