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938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3KPK4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82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明,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东湖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大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新丰居委会四组2号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3号控股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