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7229号
原告: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406、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顾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