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7228号
原告: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海阳市二十里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中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