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省金泰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31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湖南宜章人,住湖南省宜章县*******第6村民小组。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郑金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0.0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梁勇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丽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