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思源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思源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1民初2142号
原告: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洁,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后勤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某某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学院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司法律法规事务处副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后勤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汇海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7096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8548元,现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新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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