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03-3-302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178.22元,支付诉讼费用302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系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执行人)39.2%的股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首轮查封)依法进行评估,并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分所确定评估机构,该所经摇号确定湖北永业行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评估报告,上述公司股权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158200元,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39.2%股权价值为454014.4元。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本院依法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30%即317810.08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结果是流拍。2018年1月2日上午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降价20%即254248.06元作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由买受人即第三人***竞拍成交,成交价为254248.06元。现***已交付全部拍卖款项。
本院认为,第三人***依法参加竞拍并竞拍成交,且已交付足额拍卖款项,故依法应将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9.2%股权变更登记至***名下,***对该39.2%的股权享有所有权。另,为便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应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9.2%股权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汉世纪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9.2%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对该39.2%的股权享有所有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7)鄂0103执79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院长

团队长

承办人

***

2017-8-8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