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628号之一
原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20号。
法定代表人:汪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顶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1幢。
法定代表人:刘志建,职务不详。
原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6元,减半收取计14,113元,由原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