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57岁,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21】95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川0683执1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105.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105.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