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2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河东路北侧龙脊山路东侧恒大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XAB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