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贾承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冻结了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现案件需要解除对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逸飞
书记员魏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