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财保66号
申请人: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光明路46号恒大御景湾5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XAB32D。
法定代表人:贾承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北千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南淮海东路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36CF3Y。
法定代表人:唐立东。
申请人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千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杜集区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承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千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淮北市杜集区,保全金额以7000000元为限,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玉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