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某某、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818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负责人:王全,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世东,男,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健,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修锐峰,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被告修锐峰、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计224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颜景雷
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
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