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8451号
原告: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养生大道南侧,龙山路(现漆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98143A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58645442
责任人:江国生,该分行行长。
原告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朗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鲍 浩
书 记 员 屈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