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8451号之一
原告: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养生大道南侧,龙山路(现漆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98143A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该公司员工),女,1995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住安徽省魏武大道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58645442
负责人:江国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解放,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伟,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亳州城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朗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鲍 浩
书 记 员 屈瑞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