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59878。法定代理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床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9A59YAR。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3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MA35YQ9T82。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2022)赣1022民初51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29089.09元、执行费30690.89元。因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859779.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