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2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59878。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川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9A59Y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YQ9T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学实际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02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以(2022)赣10执监125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涉多案,我院作出参与分配函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2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