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2799号
申请人: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恒大华府6-2-101室。
法定代表人:姜良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后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审判长咸彦江回避。理由是申请人认为:一、审判人员咸彦江在汤头法庭工作多年。二、咸彦江法官业务水平低,不适合审理此案。三、咸彦江法官不担当,不作为,知法犯法。四、咸彦江法官偏袒被告,准许其进行质量鉴定申请。五、咸彦江法官不能公正审理、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