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01民初83号
原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卓克基镇查米村。
法定代表人:李叔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祥,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阿坝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029号。
法定代表人:顺召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坝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兴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尕玛罗尔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桂 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