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执异114号
案外人: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武穴市明珠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12421182751041014R。
法定代表人:***,男,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2,组织机构代码:17760898-6。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4102-2。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武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对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2执恢24号执行裁定拍卖武穴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武穴市××路××号××幢××层××号××号共11间商业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认为,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82执恢24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的武穴市××路××号××幢××层××号××号共11间商业房屋,属于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原武穴市房地产局)所有,该查封、拍卖严重损害了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2019)鄂1182执恢24号之四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公司认为,1、武穴市明珠路99号房屋已依法登记在武穴房地产公司名下,属于该公司财产;2、武穴市明珠路99号房屋已作为武穴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了验资,该房屋已属武穴房地产公司财产无异议;应驳回武穴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武穴房地产公司认为,武穴房地产公司没有房产,当时是为了注册资本,才将原武穴市房地产局(现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的房产登记在武穴房地产公司名下,本案债务是武穴房地产公司做梅川清水港湾项目所欠,应用梅川清水港湾房屋抵债。
本院查明,**公司与武穴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19)鄂1182执恢24号之四执行裁定,拍卖武穴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武穴市××路××号××幢××层××号××号共11间商业房屋。
另查明,武穴市明珠路99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武穴市房地产局名下,武穴市××路××号××幢××层××号××号共11间商业房屋产权登记在武穴房地产公司名下。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遂以武穴市××路××号××幢××层××号××号共11间商业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对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2执恢24号之四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武穴市××路××号××幢××层××号××号共11间商业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武穴市房地产局名下,房屋所有权是登记在被执行人武穴房地产公司名下,案外人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称武穴市房地产局现更名为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不适。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武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