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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出具因其经济困难未缴纳诉讼费用的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