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316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出具因其经济困难未缴纳诉讼费用的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