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6345号
原告:***,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思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