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9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向***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于2023年4月25日以无力承担上诉费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准许后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免交上诉费》申请,因其不符合免交诉讼费情形,亦未得到准许。***在得到“缓交、免交上诉费申请”未获准许后,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视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