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治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
被执行人: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16号B座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攀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治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182494.5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20)攀仲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加红
审判员戴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