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特10号
申请人: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16号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773272。
法定代表人:万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茂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荣,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522121。
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07562(10-10)。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洪平,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10195076。
申请人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佾公司)与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勘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八佾公司称,请求撤销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20)攀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并由华东勘察公司承担仲裁费及本案申请费。事实和理由:1.华东勘察公司隐瞒本工程项目南侧地块场坪工程系2018年4月完成,此前有8个深孔8个浅孔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施工的客观真相和事实,在仲裁庭庭审中提交2016年9月28日《仁和区莲花村安置点工程工作量签单》和2016年10月10日华东勘察公司制作的[仁和镇莲花村安置房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以下简称《勘察报告》),致使仲裁庭裁决认定华东勘察公司已完成二期勘察45个孔(含南侧地块上的8个深孔8个浅孔)。综上,因被申请人华东勘察公司故意隐瞒客观真相和事实,并虚构《勘察报告》中的部分数据,影响仲裁庭的公正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应裁定撤销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20)攀仲裁字第1号裁决。
华东勘察公司称,故意隐瞒客观事实和真相,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裁理由,仲裁庭作出的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否相符,与作出枉法裁判之间没有联系。《勘察报告》虽为华东勘察公司完成,但是由八佾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八佾公司在该《勘察报告》中明确载明华东勘察公司在报告中的描述是准确的,且该《勘察报告》也是八佾公司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并经相关行政部门确认。
申请撤裁过程中,申请人八佾公司向本院提交:1.现场照片(2020年6月22日)两张;2.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3.监理日志;4.2016年10月3日-2020年5月26日期间的多张Google实时卫星地图。拟证明涉案工程南侧地块场坪工程于2017年11月13日开始施工,2018年4月完成。2018年2月完成建设红线范围内全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青苗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2016年10月10日前,二期勘察工程中的45个孔中的南侧地块上的8个深孔8个浅孔不具备钻探条件,《勘察报告》虚构该16个孔的勘探数据。华东勘察公司对八佾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中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移民安置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中的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质证提出八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勘察报告》系伪造形成。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1日,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攀仲裁字第1号裁决:一、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4382.5元,利息从2017年5月1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8112元,由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经本院审查,仲裁案件庭审中,《勘察报告》被双方作为证据予以出示,举证质证中八佾公司对该证据显示的二期勘察45个孔完成勘察钻孔是认可的,在华东勘察公司主张二期勘察45个孔应支付勘察费的事实调查中,八佾公司从未提出该45个孔中的16个孔后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未予完成勘察钻孔的抗辩。
本院认为,查明客观真相与事实是仲裁庭裁决的基础,而客观真相与事实需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仲裁规则通过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由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则对证据予以审核采信后,认定相应的法律事实,并在该法律事实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决。而本案仲裁中,八佾公司、华东勘察公司均向仲裁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仲裁裁决后,八佾公司不仅对已方所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以及原仲裁庭审中认可的事实有异议,且提出该证据中有部分数据为华东勘察公司所虚构。现为支持其主张,八佾公司虽举证了证据,但该证据并非由华东勘察公司掌握并隐瞒不予提交,相反八佾公司陈述该事实在案件仲裁前已为八佾公司所知晓。故八佾公司提出被申请人华东勘察公司故意隐瞒客观真相和事实的主张不成立,且其举证证据亦无法足以证明《勘察报告》部分数据为华东勘察公司虚构,《勘察报告》为华东勘察公司伪造形成。综上,八佾公司提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涛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蔡林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成
书 记 员 谷梓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