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1执3804号
申请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B座8楼。
法定代表人:万剑波,任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据(2020)川01执1506号《执行裁定书》、(2020)攀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受理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收到后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川01执150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八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浦发银行成都紫荆支行73×××31的冻结{冻结文号:(2020)川01执1506号之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