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8309号
原告:付国耀,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梧,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75791364。
委托代理人:***,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国耀诉与被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国耀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国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