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3行初336号
原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757913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晓晶,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尤立平,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炳兴,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张洁,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学礼,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赵柳生,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永顺,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炳兴、林学礼、黄永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欲与第三人杨炳兴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江波
人民陪审员 蔡文众
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