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830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75791364。 委托代理人:***,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景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