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祥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3804号
原告:东海县祥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前双村双新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张陈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旨立,东海县县石榴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潘九江。
原告东海县祥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催缴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海县祥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单迎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强
书 记 员 孙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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