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981号
原告:**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054471X2。
法定代表人:唐潇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大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2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266826002K。
法定代表人:陈昱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小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