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981号之一
申请人:**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054471X2。
法定代表人:唐潇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27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266826002K。
法定代表人:陈昱成,执行董事。
申请人**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小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