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恢3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5号门店及住宅2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栋1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同,男,1963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关于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399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发现被执行人**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号尾号b04f的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扣划金额为5907.2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6日。 (二)发现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账号尾号为9370的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97.23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25日。 (三)发现被执行人**同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账号尾号为0115、3895的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扣划金额为2669.02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7日。 (四)发现被执行人**同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号尾号为6517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05.71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五)发现被执行人**同在中信银行有账号尾号为0436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00.1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六)发现被执行人**同在中国民生银行有账号尾号为5888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57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七)发现被执行人**同在兴业银行有账号尾号为0417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57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八)发现被执行人**同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号尾号为4360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130.17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九)发现被执行人**同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号尾号为0637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66.73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发现被执行人**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账号尾号为4379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74元,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一)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号尾号分别为8817、9445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二)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商业银行有账号尾号为2077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扣划金额为17850.38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三)发现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号××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扣划金额为15609.99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18日。 (十四)发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有账号尾号为3632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扣划金额为2963.61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18日。 (十五)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有账号尾号分别为9016、3164、3849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六)发现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有账号尾号为3944、9623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七)发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有账号尾号分别为8233、7715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八)发现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有账号尾号为7085、1501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以扣划,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十九)发现被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号尾号分别为0405、0003、0143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二十)发现被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有账号尾号为2677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4日。 (二十一)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街道××村××栋××**××层××室以及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街道××村××栋××**××层××室,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9月28日。 (二十二)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房,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10月17日。 (二十三)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室五处房产,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10月17日。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合共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2元,扣除本案部分执行费1000.2元之后,可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44000元。对于本院首先查封的房产,由于上述房产均已设置最高额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置上述房产。对于本院首先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4000元,本案债权尚余781549.11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无益处置的房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恢3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