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9911号
申请人:黄石市秀山和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里**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黄石市秀山和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秀山和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秀山和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