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3145号
原告:安徽东方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口万达亲湖苑27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4HA9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里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824992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东方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东方源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