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108号之一
申请人:桐庐县瑶琳镇国平景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黄埔村和平三组。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里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34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