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108桐庐县瑶琳镇国平景石经营部与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108号之一
申请人:桐庐县瑶琳镇国平景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黄埔村和平三组。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里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34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