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江岸区。
执行委托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俊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洪亮
审判员 肖胜祥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