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9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丹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方,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男。
第三人: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天马天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成晓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盛益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25元(已付)。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