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沐祥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432号
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267889H。
法定代表人:郭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2幢B03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2980053J。
法定代表人:马伟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