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加速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628号
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加速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速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为被告位于梅川路XXX号建筑修缮项目提供幕墙、门窗采购、安装、调试等施工,工程的具体施工地点在梅川路XXX号,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故原、被告关于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