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0972号
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有(上海)船舶装修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有(上海)船舶装修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凌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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