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8284号
原告: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711785441。
法定代表人:黄福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贞,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6栋3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9999709T。
法定代表人:李运强。
被告:崔裕忠。
被告:广州市至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辉工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X2B30K。
法定代表人:金石。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崔裕忠、广州市至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原告电子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签收查阅,但原告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