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6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熙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杰,男,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成卓,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杰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光科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杰讯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熙钥、张锐杰,被上诉人鸿光科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鲁成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杰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全息柜的尺寸由鸿光科技结合中发大厦施工图、合同约定的效果图及现场测量结果设计和确定,而非北京杰讯确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2.鸿光科技设计的全息柜尺寸过大,导致其制作的全息柜实物尺寸过大不能安装到中发大厦的现场。其实际制作的全息柜高度在现场环境中不仅没有了距离,且玻璃展示屏直接触碰到房顶,不能安装。3.因鸿光科技制作的全息柜不能实际安装放置到中发大厦项目现场,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及培训义务,导致根本违约。
鸿光科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京杰讯的上诉意见。
鸿光科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杰讯向鸿光科技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30 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杰讯支付违约金(以13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杰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杰讯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鸿光科技返还合同预付款55 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鸿光科技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以55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解除涉案合同;4.反诉费用由鸿光科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经过沟通拟签订《北京中发大厦大数据展厅多媒体安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鸿光科技称他们将合同签好后邮寄给北京杰讯,北京杰讯称他们并没有收到邮寄的合同,只是在微信上收到的,但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实际也是按这份合同履行的。虽然鸿光科技并未提交合同书的原件,但双方对合同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该份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北京杰讯;乙方为鸿光科技。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北京中发大厦大数据展厅多媒体安装工程系统的开发及运行安装使用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本结算总价款是:壹拾捌万伍仟元整(大写),于2018年8月10日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就本套多媒体系统的开发及运行和安装使用向甲方提供软硬件基数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按合同约定,在乙方完成相应服务后,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付乙方项目合同款30%,人民币55 500元,合同生效。设备及系统运送到甲方指定现场,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合同款人民币70%,129 500元。款项付清之前,本合同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收到货超出整个工期三日内未支付余款,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本批货品,并不予退还甲方所付订金。甲方负责乙方提供项目设计所需所有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并有义务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对软件功能及进度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软硬件验收完毕后,乙方负责对甲方派出的维护工程师或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教会甲方人员正常使用和维护。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如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书附件有全息立体成像设备参考效果图及设备清单明细表。设备清单明细表显示:生产展区全息箱体尺寸1.5M*1.5M*2M;子舱展区全息箱体尺寸2M*2M*2.5M,4套,单价为4500元,共计18 000元;子舱展区全息膜,1套,18 500元;安装/调试(测量场地尺寸,确定安装布局;绘制施工图纸;综合布线;安装软硬件;各项设备调试,系统整体调试)为12 648元,备注:最终含税含施工优惠总计185 000元。
鸿光科技表示,设备清单明细表中全息箱体和全息膜的价格写反了,全息箱体是1套,18 500元,全息膜是4块,共18
000元。
2018年7月27日,北京杰讯向鸿光科技打款55 000元。
后,双方的工作人员建立了“全息投影群(5)”、“中发展厅-全息展项(8)”的微信群,在微信中对生产展区全息箱体尺寸、子舱展区全息箱体尺寸及一体机进行了讨论。
在“全息投影群(5)”中,2018年7月29日早上11点,北京杰讯的工作人员张锐杰发言:@鸿光多媒体鲁工 子舱全息柜的尺寸是多少?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一个图片并称该图片系子舱展区全息柜的尺寸,该图片显示了子舱展区全息柜的尺寸。2018年7月29日下午15点23分,张锐杰发言:生产区的尺寸呢。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一个文档,该文档中有子舱展区和生产展区全息柜的具体尺寸,其中生产展区全息柜(圆形)整体高度为2283mm(1600+683),子舱展区全息柜(方形)整体高度为2613mm(1580+150+883),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500mm。北京杰讯的潘小云发言:那个圆柱的高度没问题吧!感觉有点高,个人觉得跟设计图不一样啊,那个圆圈的那个圆,可是不是小了点啊,你看一下,你让张锐杰把那个圆圈的那个圆拍个照给你看一眼还是怎么着。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看到了这个圆柱的高度吧,就是你要是,这个人的视线就可以看到下面的屏了,就露馅了。潘小云回复:这样的是吧,那你看它那个圆是不是有点跟你那个设计图是不是,你那个圆太圆了一点啊,是不是带一点点椭圆啊。……2018年7月29日下午16点25分,张锐杰发言:1.5米感觉有点小气,我发一下现场照片,咱商量一下。……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是这样潘总,就是底下那个圆台子是可以搭的,你看那个我们给您的图上直径是按照1米5的,你可以做到1米6、1米8的都行,反正这块您确定完了,因为我们现在已经都开始做了,要想要了都已经下料了。你这个尽快你确定好,然后我们就好安排做了。……2018年7月29日下午17点,张锐杰发言:生产区圆柱上宽1700mm,下宽1500mm,高度1600mm,上面屏显宽度1500mm,高683mm。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OK。张锐杰回复:这个尺寸的话应该不会给人第一眼突兀的感觉吧?鸿光多媒体鲁工回复:这个不会很突兀。
在“中发展厅-全息展项(8)”中,2018年8月9日下午16:21北京杰讯的李勇发言:@A000鸿光多媒体张186XXXXXXXX 1.一个全息有几个触摸屏可以进行控制,是1个还是2个;2.触摸屏对内容控制,为放大和缩小,最好也能控制播放和进度,最好和潘确定下;3.界面和甲方沟通后回复。
2018年8月25日,张锐杰在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上载明的产品名称为工控主机2台,32寸触摸屏一体机2台,全息一体机生产展区1.5米×1.5米1台,全息一体机子舱展区2米×2米1台,内容2套。当日安装了子舱展区的设备,生产展区的设备没有安装。
北京杰讯称,生产展区全息柜(圆形)实测整体高度为2320mm(1620+700);子舱展区全息柜(方形)实测整体高度为2515mm(1607+908),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引起本次纠纷最核心的问题是全息柜的整体高度,即全息柜直接顶到了房顶,不能安放。
鸿光科技称,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而不是设计图的1500mm,是因为应被告的要求,将触摸屏一体机不再放入全息箱体内,而是单独放置,故调整了箱体的边长尺寸,但该调整是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的。
一审法院认为,鸿光科技与北京杰讯均认可双方实际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即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庭审中北京杰讯当庭增加解除涉案合同书的反诉请求,鸿光科技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合同书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本院确认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签订的合同书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
本案中北京杰讯认为鸿光科技设计制作的全息柜尺寸大于施工场地的实际尺寸,致使设备无法安装使用,而鸿光科技则认为全息柜的尺寸是按照北京杰讯的要求制作,鸿光科技不存在违约,并且2套全息柜是可以安装使用的。关于这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对全息柜的尺寸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制作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就具体尺寸再次进行讨论、协商。从全息投影群(5)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鸿光科技的工作人员将子舱展区的尺寸发给北京杰讯后,北京杰讯并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而对生产展区的全息柜尺寸经过讨论给出了最终的确定尺寸,因此生产展区和子舱展区的尺寸最终均由北京杰讯确定。鸿光科技按照北京杰讯确认和给出的尺寸制作了涉案全息柜,除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而不是设计图的1500mm外,其他尺寸与双方在全息投影群(5)的聊天记录中确定的尺寸基本一致,存在的微小误差也在合理范围内。北京杰讯主张的因为全息柜尺寸不合适尤其是高度过高,致使涉案设备无法使用的责任不在鸿光科技。北京杰讯主张合同书附件安装、调试中测量场地尺寸,确定安装布局,绘制施工图纸是鸿光科技的义务,但从字面含义看该项义务无法确定是否包含确定生产展区和子舱展区设备的尺寸,且全息柜尺寸均经过北京杰讯确认,故北京杰讯应支付鸿光科技相应剩余的合同价款,北京杰讯要求鸿光科技返还预付款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北京杰讯主张鸿光科技计算错误,分别计算了4个箱体的费用,合同总价多计算了22 500元,合同总额不应是185 000元,应为162 500元。鸿光科技认为全息箱体有4块全息成像玻璃,附件中单价指的是每1个面的价格,1个箱体应该乘以4,全息箱体和全息膜的价格写反了。因合同中多处显示合同的总价款是185 000元,且北京杰讯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款30%的预付款(少支付500元),由此可见北京杰讯对合同的总价款是明知的,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鸿光科技主张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为1400mm是应被告的要求进行的调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子舱展区全息柜底边长与双方确定的尺寸不一致,鸿光科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应付货款中,扣除该箱体的费用18 500元。合同中约定鸿光科技有安装、调试、培训的义务,鸿光科技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酌情对该项费用予以扣减。综上,北京杰讯应支付鸿光科技合同款98 852元并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书约定如北京杰讯逾期付款,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伍的标准向鸿光科技支付违约金。鸿光科技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合同书约定,设备及系统运送到北京杰讯指定现场,鸿光科技安装调试完毕后,北京杰讯支付鸿光科技项目合同款人民币70%,129 500元,2018年8月25日,鸿光科技将设备及系统运送到北京杰讯指定现场,故北京杰讯应以98 85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鸿光科技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书约定鸿光科技应于2018年8月10日安装调试完毕,但截止到8月10日北京杰讯与鸿光科技仍在讨论关于一体机的问题,北京杰讯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迟延交货是鸿光科技的原因造成的,故对北京杰讯要求鸿光科技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98 852元及违约金(以98 8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经过法庭询问,北京鸿光确认最后设计图显示的设备尺寸为生产展区高度2.283米,子舱展区高度为2.463米。经过双方确认的设备实测尺寸为生产展区设备高度为2.33米,子舱展区设备高度为2.55米。本院现场勘验测量的场地空间总高度为生产展区为2.32米,子舱展区为2.63米。本院另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鸿光科技与北京杰讯签订承揽合同,鸿光科技承揽了涉诉多媒体安装工程系统的开发及运行安装调试事宜,理应依照双方的合同或协商内容如约完成设备的制作。结合双方工作人员的往来信息记录以及鸿光科技的自认,可知鸿光科技最后制作出来的设备尺寸与图纸标示的尺寸存在一定出入,在此前提下,主要应当考虑尺寸的差距大小和实际安装情况。关于生产区的设备,因为定作人北京杰讯明确确认了尺寸,且当事人亦认可该设备制作完毕后曾经进行了安装,故图纸数值虽然与实测数值存在误差,然并不构成定作人拒绝支付款项的依据。北京杰讯应承担对应的给付款项及违约责任。关于子舱区的设备,由于鸿光科技所提供的全息柜底边长与双方确定的尺寸不一致,图纸显示的高度与实测高度之间也存在差异,结合双方合同中关于“测量场地尺寸,确定安装布局,绘制施工图纸……”的约定,且北京杰讯在收货当天即对尺寸提出异议,故该项设备的款项应当扣除。鉴于合同中就逾期交货与逾期付款所应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约定一致,而鸿光科技在北京杰讯对尺寸提出异议后并未进行相应的补救工作,鸿光科技亦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双方均负有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在计算标准一致的情形下,双方的违约责任相互抵消。再结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优惠幅度,本院确定北京杰讯应当支付给鸿光科技的款项数额为36 935元,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对于北京杰讯提出鸿光科技延迟交货问题,由于双方在8月10日仍就关于一体机的问题以及三维片的脚本提供、修改等进行讨论并往来发送文件,故不能由此确定鸿光科技存在延迟交付所有物品的问题。
综上所述,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36 935元;
三、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子舱区的设备一套(明细详见附表)。如不能如数退还,则应按照附表中所确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4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1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北京杰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410元(已交纳),北京鸿光科技有限公司3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周熙娜
审 判 员 周 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史智军
法 官 助 理 胡 实
书 记 员 刘 慧
书 记 员 卢园园
附表:
|
序 |
产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功能 |
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合计(金额/元) |
|
1 |
工控主机 |
鸿光科技定制 |
CPU主频不低于I5;显卡显存不低于1G |
台 |
3850.00 |
1 |
3850.00 |
|
2 |
32寸触摸屏一体机 含主机 |
鸿光科技定制 |
屏幕规格:32寸液晶屏:采用全新LED屏 |
台 |
8750.00 |
1 |
8750.00 |
|
3 |
工业屏幕 |
三星 |
工业屏幕尺寸:32英寸亮度:500cd/㎡对比度:10000:1分辨率:1366×768响应时间:8ms分量端子:2组HDMI:2组 |
台 |
1750.00 |
4 |
7000.00 |
|
4 |
音响一套 |
漫步者 |
漫步者 |
套 |
650.00 |
1 |
650.00 |
|
5 |
视频扩充器 |
鸿光科技定制 |
鸿光定制 HGSZ-DD3W 一分三通道 支持输入视频像素频率最大330Mhz,任意单个输出接口最大视频像素频率165Mhz |
台 |
2000.00 |
1 |
2000.00 |
|
6 |
全息箱体 |
鸿光科技定制 |
尺寸2M*2M*2.5M 不锈钢板经特殊加工而成 金属烤漆 颜色可选 金属烤漆 内置音响 |
台 |
18500.00 |
1 |
18500.00 |
|
7 |
全息膜 分光成像镜系统 |
鸿光科技定制 |
全息成像膜 四组图像特殊处理成像镜面,对投影光线进行透射后反射 厚度低于6mm,反射比不低于30% |
套 |
4500.00 |
4 |
18000.00 |
|
8 |
控制系统软件 |
鸿光科技定制 |
360度幻像系统控制平台软件,负责整套360幻像系统的运行 |
套 |
6500.00 |
1 |
6500.00 |
|
9 |
影片联动控制系统 |
鸿光科技定制 |
鸿光科技定制 通过通信模块采集编码器发出的串口信号后根据信号ID发送特定指令与计算机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
套 |
3500.00 |
1 |
3500.00 |
|
10 |
视频控播系统 |
鸿光科技定制 |
HGSZ-011-F 鸿光科技定制开发 三维立体播放、分屏播放、播放同步 |
套 |
3000.00 |
1 |
3000.00 |
|
11 |
3D效果 |
鸿光科技定制 |
专业美工3D制作 根据脚本视频创作,整理素材,制作3D影像,特效制作,制作动画,非编成片,配音配乐 |
套 |
0.00 |
1 |
0.00 |
|
12 |
电线电缆及电控辅材 |
鸿光科技定制 |
VGA线/音频线/网线/各类数据接口、接头/吊架 |
批 |
1000.00 |
1 |
1000.00 |